【8.18集會】黎智英李柱銘等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維持原判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08/14 10:23

最後更新: 2023/12/0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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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7人,涉於2019年8.18在維園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裁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名成立。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被判監,吳靄儀、何俊仁及李柱銘獲判緩刑。7人早就定罪提出上訴,被判監4人另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4日)裁定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上訴得直,撤銷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及刑期則維持原判。由於部份刑期被撤銷,經調整後黎智英及何秀蘭最終刑期為獲減3個月,李卓人及梁國雄則獲減刑期6個月及4個月。
 
7名上訴人為黎智英(75歲)、李卓人(66歲)、吳靄儀(75歲)、梁國雄(67歲)、何秀蘭(69歲)、何俊仁(71歲)及李柱銘(84歲)。正因其他案被扣押的黎智英及就另案應訊的梁國雄今未有到庭,已刑滿的何秀蘭亦未有到庭。仍被還押的李卓人及何俊仁,以及獲判緩刑的李柱銘和吳靄儀均到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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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7人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規《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案件經審訊後7人均被裁定罪成,黎智英及李卓人共被判囚12個月、梁國雄及何秀蘭分別被判監18及8個月,4人均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由於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上訴得直,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維持原判,經調整後,黎的刑期為9個月,李卓人為6個月,梁及何則為12及5個月。

至於吳靄儀及何俊仁被判監12個月,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均緩刑2年,3人只就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庭頒布判決後,李柱銘未作出任何回應。至於會否就餘下控罪再作上訴,吳靄儀表示須先究研究判詞再作決定。

上訴庭於判詞指出,沒有證據顯示任何上訴人為民陣成員或要員,各人亦非參與計劃或組織是次遊行路線,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曾於遊行時作出任何指示或示意,他們只是於遊行隊伍前方及手持橫額,部份人士曾高叫口號,漠視警方之反對,而吳靄儀於遊行開始14分鐘方加入。

上訴庭續指出,李卓人於遊行隊伍前方,一邊以掦聲器叫口號,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曾作回應。當遊行隊伍抵達遮打道,李向人群宣布已抵達中環及解散。上訴庭判詞指出,從以上舉動未能證明李卓人於遊行前數天已作出安排,從而作出李是組織遊行的結論。

上訴庭不認為若各上訴人不參與,是次遊行便不能成事。上訴庭亦不認為因他們同意帶領遊行隊伍以致定出路線,反之是次遊行早已作出決定及通知警方,各上訴人亦沒有曾於遊行中作出任何指示,上訴庭因此認為不足以裁定各上訴人為組織者。

上訴庭指出,「組織者」的詮釋應為有系統地組織或安排的人士,或是獲當局以書面准許進行某個活動的人士。上訴庭認為,通知書中沒有列出各上訴人的名字,而民陣早於維園組織公眾集會,而非由各上訴人組織。

上訴庭認為,若本案由陪審團審理,基於本案事實而言,陪審團未能於亳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各上訴人為是次未經批准集結之組織者,只能推斷他們是著名的參與者,而他們只是於遊行隊伍的最前排,不足以證明他們便是組織者,故裁定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

至於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上訴庭指各上訴人明知是次遊行是未經批准集結,各上訴人指當時只參與流水式集會。上訴庭認為條例不涉違憲,就事實裁斷而言,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參與流水式集會說法屬謀略,上訴庭認為不能指原審法官犯錯,根據案中的證據,各上訴人的確參與了未經批准集結,因此駁回定罪申請。

至於刑期方面,上訴庭指本案性質嚴重,原審法官考慮各因素後,就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作出適當判刑,故此駁回申請。基於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及刑期被撤銷,就刑期提出上訴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維持該罪的刑期。

同案被告區諾軒(35歲)承認以上兩罪,被判囚10個月;梁耀忠(69歲)則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組織集結一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被判監8個月,緩刑1年,兩人沒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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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